国科火字[2001]83号颁布时间:2001-01-01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充分发挥其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杯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考察、综合评审,开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
第三条国家人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经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自认定后的运营期在一年以上;
(二)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和带动作用;
(三)年销售收入逾亿元(软件企业除外),且其中6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人均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
(四)企业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企业整体研究开发(R&D)和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每年R&D投入不低于当年总销售额的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管理科学、规范;
(六)重视人才(包括科技开发、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人才培养,并有长期培养计划;
(七)企业认真制订了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 企业应填写《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经所在地区科技部门审查后,报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评审后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荐(一式两分);
(三) 经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当地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植和支持。
第六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对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施行并负责解释。
项目的立项条件
一、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未来技术发展方面,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6大技术领域。即:电子与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具体项目可参考科技部火炬中心编制的《国家火炬计划"十五"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及项目指南》。
2.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无异议。
项目采用的"技术是先进的",指其技术在申报时,属国内先进或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项目采用的"技术是成熟的",指项目的技术成熟程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经过中试。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
(2)已通过产品(样机、样品)鉴定。
(3)有省级以上权威检测部门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或检验证书),并有用户意见报告(或产品销售合同)。
对于特殊行业,药品要有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农药、化肥要有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要有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能源、化工等易遣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要有环保合格证明。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能源与原材料能保证供应。
5.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具有较强的整体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项目实施所需的自有资金能足额按时到位。
二、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2.项目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能形成较大的经济规模。项目达产后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利税率在20%以上,项目产品能出口创汇。
3.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项目的技术来源应以自主开发为主;对于引进项目,则要求企业有足够的消化、吸收、提高及创新能力;对合资企业,则要求企业有足够的消化、吸收、提高及创新能力;对合资企业,则要求中方占有51%以上的股份。
4.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必须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同时也是地方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地方经济中起支往作用,对同行业或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
5.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资信情况好,项目实施所需自筹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