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25号颁布时间:1995-08-04

     1995年8月4日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 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 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