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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意见的函

颁布时间:2008-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税务总局今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税务总局最近就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问题分别召开了4个座谈会,听取了除上海、西藏以外的全国34个省(区、市)国、地税局的意见。根据到会绝大多数代表的意见,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进行了研究完善,现正式征求各地意见。
  (一)基本方案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实际管户不作调整。2009年以后新增管户中,应缴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应缴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同时,对以下新增企业作出特殊规定:
  1.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和在国税部门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部门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负责。
  2.2009年以后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上述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
  3.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部门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纳税人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5.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是指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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