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税函[2008]819号颁布时间:2008-10-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