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380号颁布时间:2008-05-05
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天津、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416.9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
单位名称 |
金额(万元) |
地址 |
1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343.53 |
四川省眉山市 |
2 |
重庆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67.15 |
重庆市永川市 |
3 |
涪陵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47.33 |
重庆市涪陵区 |
4 |
沙市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08.85 |
湖北省荆州市 |
5 |
苏州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48.59 |
江苏省吴江市 |
6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 |
17.82 |
四川省资阳市 |
7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88.76 |
云南省昆明市 |
8 |
长春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05.26 |
吉林省榆树市 |
9 |
达州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32.65 |
四川省达县 |
10 |
西昌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26.88 |
四川省西昌市 |
11 |
河南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50 |
河南省新乡市 |
12 |
广东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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