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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380号颁布时间:2008-05-05

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天津、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416.9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343.53 

四川省眉山市  

2 

重庆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67.15 

重庆市永川市   

3 

涪陵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47.33 

重庆市涪陵区  

4 

沙市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08.85 

湖北省荆州市  

5 

苏州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48.59 

江苏省吴江市  

6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  

17.82 

四川省资阳市  

7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88.76 

云南省昆明市  

8 

长春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05.26 

吉林省榆树市  

9 

达州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32.65 

四川省达县  

10 

西昌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26.88 

四川省西昌市  

11 

河南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50 

河南省新乡市  

12 

广东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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