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13号颁布时间:2008-01-10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2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 27 吉林省长春市
2 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 18 北京市西城区
3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36 陕西省西安市
4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80 青海省西宁市
5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 80 四川省成都市
6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116 辽宁省丹东市
7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 321 四川省成都市
8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294 湖南省长沙市
9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 27 贵州省贵阳市
10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 80 四川省都江堰市
11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 143 河南省三门峡市
12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36 浙江省杭州市
13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 27 山东省德州市
14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196 云南省昆明市
15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五工程局 45 陕西省西安市
16 中国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局 45 天津市武清区
17 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 45 福建省福州市
18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1 甘肃省平凉市
19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62 北京市西城区
20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四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71 四川省成都市
合计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