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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53号颁布时间:2007-12-17


北京、天津、辽宁、山东、上海、河南、陕西、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2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天津工程分公司
130
天津市河北区
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济南工程分公司
140
山东省济南市
3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
80
北京市丰台区
4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120
辽宁省沈阳市
5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110
天津市东丽区
6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160
陕西省西安市
7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194
北京市大兴区
8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285
上海市闸北区
9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40
甘肃省天水市
10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80
河南省焦作市
11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
300
上海市闸北区
12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220
北京市丰台区
13
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咨询工程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14
北京中铁通电务技术开发中心
3
北京市丰台区
15
北京国铁华晨通信信息技术公司
40
北京市丰台区
合计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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