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138号颁布时间:2007-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7年度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1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本部 |
北京市西城区 |
2 |
北京市邮政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 |
3 |
天津市邮政公司 |
天津市和平区 |
4 |
河北省邮政公司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5 |
山西省邮政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6 |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 |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
7 |
辽宁省邮政公司 |
辽宁省沈阳市 |
8 |
吉林省邮政公司 |
吉林省长春市 |
9 |
黑龙江省邮政公司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10 |
上海市邮政公司 |
上海市虹口区 |
11 |
江苏省邮政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 |
12 |
浙江省邮政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 |
13 |
安徽省邮政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 |
14 |
福建省邮政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 |
15 |
江西省邮政公司 |
江西省南昌市 |
16 |
山东省邮政公司 |
山东省济南市 |
17 |
河南省邮政公司 |
河南省郑州市 |
18 |
I湖北省邮政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