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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492号颁布时间:2007-05-15


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天津、吉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52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金额(万元)

地址

1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43.00

四川省眉山市

2

重庆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80.00

重庆永川市

3

涪陵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44.00

重庆市涪陵区

4

沙市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50.00

湖北省荆州市

5

苏州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7.50

江苏省苏州市

6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

12.00

四川省安岳县

7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40.00

云南省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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