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440号颁布时间:2007-04-22
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2006年度管理费用向下属公司分摊的申请》(万字[2006]27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按8143万元的限额(详见附件)向其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在规定限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限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序号 |
企 业 名 称 |
金额 |
企业所在地 |
1 |
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
1750 |
深圳市 |
2 |
佛山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
545 |
佛山市 |
3 |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
117 |
佛山市 |
4 |
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
195 |
佛山市 |
5 |
广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
440 |
广州市 |
6 |
广州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
184 |
广州市 |
7 |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91 |
东莞市 |
8 |
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
116 |
北京市 |
9 |
北京万科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38 |
北京市 |
10 |
北京海开万科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 |
181 |
北京市 |
11 |
上海万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898 |
上海市 |
12 |
上海华欧房地产有限公司 |
125 |
上海市 |
13 |
南京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
346 |
南京市 |
14 |
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
443 |
成都市 |
15 |
武汉万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602 |
武汉市 |
16 |
沈阳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57 |
沈阳市 |
17 |
沈阳万科金色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沈阳市 |
18 |
沈阳万科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84 |
沈阳市 |
19 |
长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21 |
长春市 |
** |
合 计 |
814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