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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恒、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63号颁布时间:2004-09-2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44号)和《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46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从2004年起,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变更名称和调整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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