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310号颁布时间:2007-03-09
北京、天津、山西、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河南、湖北、广东、新疆、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6]27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所属机构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155万元(详见附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及所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所属机构和各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新兴(集团)及所属机构2006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单位所在地 |
一、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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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
601 |
北京市海淀区 |
2 |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
320 |
北京市海淀区 |
3 |
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 |
106 |
北京市海淀区 |
4 |
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 |
355 |
北京市西城区 |
5 |
中国兴利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
42 |
北京市海淀区 |
6 |
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 |
122 |
北京市海淀区 |
7 |
北京戎利实业总公司 |
120 |
北京市海淀区 |
8 |
天津兴利房地产开发公司 |
305 |
天津市河北区 |
9 |
新兴宾馆 |
34 |
北京市海淀区 |
10 |
江苏淮海盐化厂 |
101 |
江苏省淮安市 |
二、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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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天津公司 |
185 |
天津市塘沽开发区 |
12 |
北京保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35 |
北京市丰台区 |
13 |
四川西南保得实业发展公司 |
37 |
四川省成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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