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197号颁布时间:2005-12-16
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湖北、广东、辽宁、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收取2005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中航材[2005]25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所在地 标准(万元)
1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973
2 北京凯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 5
3 深圳中航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 5
4 北京华材航空客货服务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 15
5 北京航工经济发展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5
6 北京三元飞机刹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00
7 中航材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 5
8 中国民航物资设备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20
9 天津渤海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 10
10 中国航空器材上海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 100
11 北京奥美航空厂告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
12 广州南方航空器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 5
13 北京航材泰科通信技术发展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 5
14 武汉华中航空器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 37
15 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 200
16 北京竞天寄售站 北京市朝阳区 300
17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0
18 中国航空器材北方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 30
19 中国航空器材西南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 100
20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北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 30
21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西北分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 85
22 北京凯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航空维修服务中心 北京市顺义区 45
合计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