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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890号颁布时间:2005-09-13

 

     2005年9月13日 国税函[2005]890号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山东、甘肃、辽宁、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关于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通财[2004]20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64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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