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914号颁布时间:2005-09-27
2005年9月27日 国税函[2005]914号
北京、天津、重庆、吉林、河南、贵州、福建、辽宁、新疆、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内蒙古、广东、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的9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全资控股的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全资控股的8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全资控股的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天津储运公司全资控股的3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全资控股的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全资控股的6家成员企业(上述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分别在上述公司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办法,由上述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
公司名称 |
所在地 |
1 |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
北京市 |
2 |
中国租船公司 |
北京市 |
3 |
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北京市 |
4 |
北京外运陆运公司 |
北京市 |
5 |
北京外运物流中心 |
北京市 |
6 |
中外运房地产开发公司 |
北京市 |
7 |
北京中外运培训中心 |
北京市 |
8 |
中国外运北京空运公司 |
北京市 |
9 |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 |
北京市 |
10 |
广东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 |
11 |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 |
12 |
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
河南省郑州市 |
13 |
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辽宁省沈阳市 |
14 |
北京外运汽车服务中心 |
北京市 |
15 |
中国外运阿拉山口公司 |
新疆阿拉山口市 |
16 |
乌鲁木齐捷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市 |
17 |
新疆外贸仓储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市 |
18 |
中国外运新疆华龙贸易公司 |
新疆阿拉山口市 |
19 |
中国外运新疆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市 |
20 |
山东外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 |
21 |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一储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 |
22 |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二储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 |
23 |
青岛鲁外运国际物流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 |
24 |
中国外运山东滨州公司 |
山东省滨州市 |
25 |
山东烟台船务代理公司 |
山东省烟台市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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