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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914号颁布时间:2005-09-27


     2005年9月27日 国税函[2005]914号

 

北京、天津、重庆、吉林、河南、贵州、福建、辽宁、新疆、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内蒙古、广东、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的9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全资控股的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全资控股的8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全资控股的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天津储运公司全资控股的3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全资控股的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全资控股的6家成员企业(上述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分别在上述公司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办法,由上述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公司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

   2

 中国租船公司

 北京市

   3

 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北京市

   4

 北京外运陆运公司

 北京市

   5

 北京外运物流中心

 北京市

   6

 中外运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

   7

 北京中外运培训中心

 北京市

   8

 中国外运北京空运公司

 北京市

   9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

 广东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1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2

 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13

 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14

 北京外运汽车服务中心

 北京市

  15

 中国外运阿拉山口公司

 新疆阿拉山口市

  16

 乌鲁木齐捷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17

 新疆外贸仓储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18

 中国外运新疆华龙贸易公司

 新疆阿拉山口市

  19

 中国外运新疆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20

 山东外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21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一储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22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二储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23

 青岛鲁外运国际物流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24

 中国外运山东滨州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

  25

 山东烟台船务代理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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