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541号颁布时间:2005-05-30

     2005年5月30日 国税函[2005]54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 [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 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 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