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6日 财税[2005]7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
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人均保费收入、人均已赚净保费、
人均营业利润和人均利润等经营效益情况,以2003年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
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
公司2004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6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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