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89]2号颁布时间:1989-01-05
1989年1月5日 国办发[19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
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收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司法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要配
合税务机关切实搞好税收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教科书和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
纳税习惯。
二、任何部门、地区、单位,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凡涉及税
收问题,都必须事前和税务部门协商,一律由税务部门下达。要教育所属单位严格执
行国家税法,主动接受税务检查,不得漏缴税款,更不得偷税、抗税,违者要按税法
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认真查处围攻
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人员的案件。在整顿税收秩序过程中,要把打击的重点放到聚众
打砸税务机关和以暴力伤害税务人员的案件上。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有意扰乱
税收秩序和治安秩序的,公安人员要及时出面制止;对殴打、侮辱税务人员的,要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拘留的拘留,绝不可作为一
般民事纠纷来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查处偷税漏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纳
税人,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人员可以凭全国统一格式
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纳税人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单位的存款账户,
但要指定专人并遵守为储户保密的规定,以避免越权行事。有关金融单位应积极支持
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
五、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各部门、各单位都有责任维护国家税收、有义务协助税
务机关制止偷漏抗税行为。各地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等部门,要配合税务人员到
所属车站、机场、码头、邮电局(所)检查了解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产(商)品的
纳税情况,并积极提供方便条件以及有关单据、凭证等资料。具体的纳税监督和检查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同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六、为了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税务机
关在集贸市场上设置税务征收检查机构,或者与公安、税务等部门设置联合办公机构,
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收管理工作。
七、为了保证税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各省、自治区、地辖市一级税务局
正副局长,由国家税务局考核提名,国务院授权人事部审批任命。具体有关事宜,由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局另行通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实征管人员,提高干部素
质。同时,要主动加强同各部门的联系,互通情报,交通信息,密切合作,相互支持。
在执行税收任务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或线索,要及时向有关
部门提供情况,共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