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2日 国税函[2005]306号
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江苏、河北、陕西、黑龙江省(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上级管
理费的请示》(中煤办字[2004]49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二级企业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煤
地质工程总公司2004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3275万元、304万元、
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
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2.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