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311号颁布时间:2005-04-15
2005年4月15日 国税函[2005]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两家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4]40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分别提取1535万元和15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1.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2.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