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 国税函[2005]378号
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进出银发[2005]
116号)。经研究,现对该行申请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江苏江扬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由于该公司资不抵债,
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发生了2.482亿元的贷款呆帐损失。鉴于该项损失业经国务
院批准核销,同时,在2004年7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正式确认,因此,根据
《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
的有关规定,准予其作为2004年度的呆帐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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