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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5号颁布时间:2005-04-11

     2005年4月11日 国税函[2005]295号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四川、陕西、辽宁、安徽、山东、贵州、江苏、广东省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下属全资企业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 办法的请示》(中电财[2005]10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2004 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145万元和4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 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     43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   2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43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2号  3  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43  北京市石景山路23号  4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26  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  5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39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大街177号  6  中国教育电子公司        9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7层  7  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公司   9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东里甲2号为华大厦  8  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      260  广东省深圳市华发北路桑达大厦  9  国营中原无线电厂(710厂)   65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226号  10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280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  11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260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3号  12 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      25  北京朝阳区酒仙桥北路5号  13 华北计算机系统工程研究所   43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       合 计        1145  附件2: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中国电子物资北京公司    北京    60   北京中电鑫都物资经贸中心  北京     5    中国电子物资华北公司    天津市   40   中国电子物资津蓟公司    天津蓟县  20   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    西安市   60   中国电子物资东北公司    沈阳市   40   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    合肥市   50   中国电子物资山东公司    济南市    5    中国电子物资云贵公司    都匀市    6    中国电子物资厦门公司    厦门市    2    中国电子物资广州公司    广州市    2    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    南京市   70   宁波中电物资工贸公司    宁波市   60     合  计              4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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