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1日 国税函[2005]295号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四川、陕西、辽宁、安徽、山东、贵州、江苏、广东省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下属全资企业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
办法的请示》(中电财[2005]10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2004
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145万元和4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
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 43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
2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43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2号
3 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43 北京市石景山路23号
4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26 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
5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39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大街177号
6 中国教育电子公司 9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7层
7 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公司 9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东里甲2号为华大厦
8 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 260 广东省深圳市华发北路桑达大厦
9 国营中原无线电厂(710厂) 65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226号
10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280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
11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260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3号
12 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 25 北京朝阳区酒仙桥北路5号
13 华北计算机系统工程研究所 43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
合 计 1145
附件2: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中国电子物资北京公司 北京 60
北京中电鑫都物资经贸中心 北京 5
中国电子物资华北公司 天津市 40
中国电子物资津蓟公司 天津蓟县 20
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 西安市 60
中国电子物资东北公司 沈阳市 40
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 合肥市 50
中国电子物资山东公司 济南市 5
中国电子物资云贵公司 都匀市 6
中国电子物资厦门公司 厦门市 2
中国电子物资广州公司 广州市 2
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 南京市 70
宁波中电物资工贸公司 宁波市 60
合 计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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