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5日 国税函[2005]269号
北京、上海、辽宁、湖北、湖南、广东、河南、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江苏省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向直属单位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请示》
(中储财字[2004]15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6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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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铁西一库 33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东站仓库 14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大连仓库 10 辽宁省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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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资储运武汉汉口公司 85 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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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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