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7号颁布时间:2005-04-11

     2005年4月11日 国税函[2005]297号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 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4年度我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的请示》 (中化总财发材[2004]48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410万元的总机构 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企业地址 1 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公司 20 河北沧州 2 中国化学工程第二岩土工程公司 40 江苏南京 3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350 天津市 4 中国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200 山西太原 5 中国化学工程东华工程公司 240 安徽合肥 6 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 300 湖北武汉 7 中国华陆工程公司 260 陕西西安 8 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 350 四川成都 9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 150 广西桂林 10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40 山西太原 11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 100 安徽淮南 12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 20 湖南岳阳 13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60 湖南襄樊 14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 40 四川成都 15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20 辽宁盘锦 16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80 河南开封 17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 20 河北石家庄 18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 50 河北沧州 19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 20 江苏南京 20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 30 湖北宜昌 21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 20 北京大兴 总计 2410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