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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5]33号颁布时间:2005-03-08

     2005年3月8日 财税[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 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 “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 业所得税。   二、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 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铸造协会、中国锻压协会和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制定 增值税返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已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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