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5日 国税函[2004]1149号
贵州、北京、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
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所属的2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
年度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暂由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在贵州省贵阳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该集团合并后亏损,
2004年度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
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
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
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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