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7日 国税函[2004]105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
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所属的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
2004年度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
有关规定,由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在黑龙江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
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
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
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
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
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
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
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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