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7日 国税函[2004]1387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
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
[2004]307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
电网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
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
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980 北京
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960 济南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45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50 太原
5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14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65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2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30 哈尔滨
9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36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00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40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440 福州
15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18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3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56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2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2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6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南京自动化研究院 350 南京
合 计 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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