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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7号颁布时间:2004-12-17

     2004年12月17日 国税函[2004]1387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 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 [2004]3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 电网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 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 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980        北京  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960       济南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45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50       太原 5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14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65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2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30       哈尔滨 9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36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00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40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440       福州 15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18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3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56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2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2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6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南京自动化研究院        350       南京  合  计          113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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