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9日 国税函[2004]1105号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河北、吉林、山东、河南、贵州、山西、广西、江苏、黑
龙江、安徽、湖北、辽宁、湖南、江西、海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
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
从2004年度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
的有关规定,由其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
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中化辽宁、中化江苏、中化广东和中化化肥公
司的13家分公司及在京的全资子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他成
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
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
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
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
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
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附件:1.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名单(略)
2.中国中化集团合并纳税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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