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2日 国税函[1996]683号
上海、陕西、河南省(市)国家税务局,海南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关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司财〔1996〕101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
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现就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资
产100%控股的13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1996年、1997年两年
内继续由核心企业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在西安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外,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
号)的有关规定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实施监管。
附件: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1 西飞集团财务公司 西安市
2 西飞集团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
3 西飞上海公司 上海市
4 西飞海南公司 海口市
5 西飞深圳公司 深圳市
6 西飞三产公司 西安市
7 西飞建安公司 西安市
8 西飞铝业公司 西安市
9 西飞飞行器改装公司 西安市
10 西飞新事业公司 西安市
11 西飞长安公司 西安市
12 西飞渭原公司 武功县
13 西飞郑州经销部 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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