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45号颁布时间:2004-08-30
2004年8月30日 财税[2004]145号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财政
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
夏、新疆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支持企业改革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工作的
顺利进行,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有
关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湖北、
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电信业
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
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分配股息红利。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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