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1日 财税[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
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
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
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
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
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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