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1997]105号颁布时间:1997-02-13
1997年2月13日 国税函[1997]105号
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保障就
地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1997年上半年,对工
商银行和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等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一次企业
所得税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和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所属的所有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不得有漏查企业和单位。
二、检查的所属期限。一般为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发现有偷逃
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重点是帐外收入、各项准
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帐外工资性支出、捐赠支出和上缴的管理费等项目以及
股息、红利补税情况。
四、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与申报数不符少缴税款的,由所
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中国工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和单位“工资”科目
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和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末收利息部分,应督
促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如实上报,不做查补税款处理。
五、要认真总结和报告。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
查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并附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要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各省级税务机关在1997年6月15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总局。
六、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区要对专项检查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
强领导,制定计划,统一部署,调配力量,做好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逐级进行
检查。同时,要加强税法宣传工作,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
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
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联系。
附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