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德中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65号颁布时间:2003-12-22

     2003年12月22日 国税函[2003]136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承德中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据实扣除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 [2003]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承德中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集科研、生产、经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是河北省 最大的中成药生产基地。鉴于目前承德中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拓展市场和提升 企业形象的特殊时期,为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有关规定,同意承德中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发生 的广告费支出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