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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34号颁布时间:2004-03-04

     2004年3月4日 国税函[2004]33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湖南、陕西、重庆、上海、黑龙江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度提取 总机构管理费用的请示》(公司字[2003]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 提取30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 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标准(万元)   所在地   1  重庆红岩     980      重庆市双桥区   2  陕西法士特齿轮  970      陕西省西安市   3  綦江齿轮     350      重庆市綦江县   4  株洲齿轮     230      湖南省株洲市   5  富通空调     110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6  上海和达     80      上海市青浦区   7  重庆卡福     180      重庆市渝中区   8  火花塞公司    70      湖南省株洲市   9  活塞销公司    50      湖南省株洲市      总 计     30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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