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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74号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国税函[2003]174号 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江苏、河北、河南、海南、吉林、辽宁、陕西、四 川、广东、宁夏、浙江、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 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上 级管理费的请示》(中煤办字[2002]2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和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 司2002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2820万元、320万元、376万元和 3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公司提取的管 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各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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