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65号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国税函[2003]65号 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贵州、 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用 的请示》(兵装财[2002]42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500 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