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65号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国税函[2003]65号
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贵州、
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用
的请示》(兵装财[2002]42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500
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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