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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55号颁布时间:2003-01-21

     2003年1月21日 国税函[2003]55号 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内蒙古、河南、山东、江西、广东、广西、云南、四川、 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经监[200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 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 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2年度向民属企业提取管理费379万元。所属企 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 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2年度管理费提取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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