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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235号颁布时间:2003-03-03

     2003年3月3日 国税函[2003]235号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2年总机构管理 费的请示》(南车财[2002]19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 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500 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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