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260号颁布时间:2003-03-10

     2003年3月10日 国税函[2003]260号 北京、上海、湖北、四川、河北、湖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 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 理费的请示》(中昊财发[2002]26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 提取643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 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