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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56号颁布时间:2004-04-19

     2004年4月19日 财税[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 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 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均应分别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净 增值16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 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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