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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486号颁布时间:2002-05-30

     2002年5月30日 国税函[2002]486号   近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政策的请示》 (兵财发[2002]52号),请求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 规定,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100%控股21家二级企业(其中,包括7家 驻外直属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自治区乌鲁 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所属三、四级企业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由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    二、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21家二级企业全部在新疆自治区界内,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21家二级企业的 所得税就地预交问题,由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7户驻外直属企业应按 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 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 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 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级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外直属企业名单(略)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三级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四级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5.兵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事业单位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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