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75号颁布时间:2003-12-23

     2003年12月23日 国税函[2003]1375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 [2003]2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医药行业的营销特点及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拓展市场和提升企 业形象的特殊时期,为支持西部地区制药企业快速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有关规定,同意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的广 告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