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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202号颁布时间:2004-02-11

     2004年2月11日 国税函[2004]202号 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四川、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牧资产管理中心《关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牧资(财) [2003]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 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 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金额    所在地 1 中牧南京实业公司         45  南京中华门外小行街51号 2 成都中亚生化制药厂        5  成都外东沙河堡36号 3 兰州中亚药械厂          5  兰州盐场路2号 4 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成都服务部  15  成都市外净居寺70号 5 郑州中亚动物保健品服务部     10  郑州商城路218号 6 天津华津牧工商总公司       50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 7   合计             1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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