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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5号颁布时间:2004-02-02

     2004年2月2日 国税函[2004]155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 示》([2003]运股财字第318/2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50 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山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900 青岛   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 600 青岛   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 500 天津   深圳中外运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50 广州   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 450 广州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0 东莞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200 中山   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 300 连云港   连云港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200 连云港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650 上海   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500 上海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300 南通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300 苏州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 300 张家港   江苏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200 南京       合 计 57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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