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6号颁布时间:2004-01-15

     2004年1月15日 国税函[200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国税发[2001]15号文有 关政策的函》([2003]广发计字1072号)。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发 展,经研究,同意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 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 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 用。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