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07号颁布时间:2003-12-08
2003年12月8日 国税函[2003]1307号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度公司管理费的
请示》(核建发[2003]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50万元的总
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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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所属单位 数额(万元) 单位地址
1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 60 湖北省宜昌县
2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120 河北省三河市
3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 60 四川省绵阳市
4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80 江苏省仪征市
5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 80 广东省深圳市
6 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 80 上海市
7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 140 北京市
8 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 80 北京市
9 北京中核投资有限公司 250 北京市
合 计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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