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海州城市信用社等3户信用社清产核资后资不抵债税务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3]334号颁布时间:2003-03-25
2003年3月25日 国税函[2003]33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海州城市信用社等3户企业清产核资净资产负数财务处理问题
的请示》(苏国税发[2002]2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来文及所附资料反映,连云港海州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南极路
城市信用社等3户城市信用社在加入连云港市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按规定
经过清产核资后其净资产分别出现了负数。其中:海州城市信用社为
10885562.23元、城市信用社中心社为6311645.43元、南极路
城市信用社为6744754.7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
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60号)
的有关规定,上述3户城市信用社净资产出现的负数,准予自2002年度起,按5
年分期计入连云港市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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