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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90号颁布时间:2002-05-12

     2002年5月12日 国税函[2002]390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广东、福建、江西、海南、四川、陕西、青 海、贵州、山东、河南、安徽、湖北、辽宁、黑龙江、河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 税务总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深圳市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 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 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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