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90号颁布时间:2002-05-12
2002年5月12日 国税函[2002]390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广东、福建、江西、海南、四川、陕西、青
海、贵州、山东、河南、安徽、湖北、辽宁、黑龙江、河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
税务总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深圳市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
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
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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