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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70号颁布时间:2003-10-23

     2003年10月23日 国税函[2003]1170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 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 [2003]2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 电网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 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 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050     北京  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1060    济南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50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60    太原 5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16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7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29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80     哈尔滨 9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23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98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38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公司      430  福州 15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13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4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62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0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7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青海省电力公司       80     西宁 26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70     乌鲁木齐     合  计         113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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